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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慈善总会章程

2016-06-01 09:43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宜城市慈善总会(英文译名YiChe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YCCF)。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社会团体和有关部门自愿组成全市性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筹集慈善资金,开展扶贫、安老、扶幼、助学、助医、济困等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接受宜城市民政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湖北省慈善总会、襄阳市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宜城市农工街1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其它捐赠;开展其它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参加扶贫救济工作。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助孤、帮残、助学、助医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它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密切同其它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举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经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八)其它工作。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机构的联系,指导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促进全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与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热爱慈善事业,自愿为宜城慈善事业贡献力量。

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贡献大的会员及会员单位享有精神和物质鼓励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联系社会各界,积极开展为本会捐赠、资助资金活动;

(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表彰先进会员和对本会贡献大的单位及个人;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议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督促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其它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可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由本会会员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项目、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慈善项目管理制度:

      (一)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四)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重大慈善项目包括:(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二)超过壹佰万元的慈善项目;(三)

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并报社会组织管理部门)。

      (五)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和自愿赞助;

(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资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5%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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